卢旺达劳动管理法
2013-04-23 15:11
2009527颁布)    

  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章 用辞定义  

  1条 用辞定义  

  1. 集体合同  

  2. 雇佣合同  

  3. 闭厂(雇主可因不合法的罢工关停)  

  4. 罢工  

  5. 必要服务(不能停)  

  6. 道德骚扰  

  7. 性别暴力  

  8. 休假(带薪)  

  9. 同等劳动  

  10.     集体谈判  

  11.     争议  

  12.     集体劳动争议  

  13.     个人劳动争议  

  14.     工会联合会  

  15.     家庭责任  

  16.     机构  

  17.     职业雇主组织  

  18.     注册职业雇主组织  

  19.     场所  

  20.     协调  

  21.     不当解雇  

  22.     工会  

  23.     授权工会  

  24.     注册工会  

  25.     工会独立性  

  26.     职业雇主组织独立性  

  27.     残疾人  

  28.     停工  

  29.     妇女  

  30.     仲裁员  

  31.     雇主  

  32.     工人  

  33.     长期工  

  34.     日薪工  

  35.     季节工  

  36.     临时工  

  37.     散工  

  38.     非正规就业工人  

  39.     强迫劳动  

  40.     家务劳动  

  41.     公共假期  

  42.     报酬  

  43.     基本工资  

  44.     家庭  

  45.     未成年人  

  46.     工会联盟  

  47.     职业雇主联盟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条适用范围  

    本法管辖雇员和雇主间的劳动关系以及按合同管理的学徒或实习生和雇主间的劳动关系。  

    3条例外  

    按卢旺达公共服务普通法的雇员或特别法雇员不适用该法,除了总理下令之特例。  

    从事家庭农业、畜牧业、商业或工业活动的人员不适用该法,除了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条款以及童工、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用工禁止性条款。  

    非正规就业工人不适用该法,除了与社会安全、工会组织和工作场所卫生安全相关事宜。  

  第三章 基本权利  

  第一节 禁止使用童工  

  4条 童工  

  任何公司都不能适用童工(不满16岁),包括学徒。  

  16-18岁间的未成年人可以在本法第五条、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下雇用。  

  5条 未成年人休息  

  未成年雇工在两段工时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12小时。  

  6条 未成年禁止从事的劳动  

  未成年人只能从事与之能力相符合的工作,不得从事夜间、繁重、不卫生或危险的劳动。  

  7条 劳动督察作用  

  劳动督察可以要求未成年工人接受认可的医生的检查,为了确认该项工作既不超过其能力也对其健康无害。同时,该项检查也可由任何对该事感兴趣的一方提出。  

  一旦与本法第六条相抵触,该未成年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并支付少量补偿。  

  第二节 强迫劳动  

  8条 禁止强迫劳动  

  直接或间接地造成、挑起、允许或欺骗强迫劳动是违法行为。  

  但强迫劳动不应包括:  

  1. 任何军役法所需的工作;  

  2. 任何为实施公民教育需要的工作;  

  3. 任何普通公民义务需要从事的工作或服务;  

  4. 根据法庭判决或公共机构要求个人所需承担的工作或服务。  

  战时或灾难期间应急所需的工作或服务。  

  第三节 保护工人免遭暴力或骚扰  

  9条 禁止性别暴力  

  禁止直接或间接将工人置于性别暴力或精神骚扰。  

  10条 因受暴力而辞职  

  受上级暴力伤害辞职的工人被认为受到不公平待遇。  

  11条 禁止暴力惩罚  

  禁止因工人报告或作证暴力事件而将其辞退。  

  第四节 禁止工作歧视  

  12条 非歧视标准  

  禁止直接或间接歧视工人,给予他们平等机会或薪酬的权利,特别禁止以下歧视:  

  1. 种族、肤色或血统  

  2. 性别、婚姻状况或家庭责任  

  3. 宗教、信仰或政见  

  4. 社会或经济地位  

  5. 出生国  

  6. 残疾  

  7. 孕史、孕期或即将怀孕  

  8. 其它任何种类的歧视  

  第五节 自由表达权  

  13条 自由表达权  

  工人及其代表可以有权表达他们个人或集体关于工作内容、环境、执行和组织的想法。不能因表达想法对工人进行处罚。  

  第二部分 劳动合同  

    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执行  

  第一节 普通条款  

  14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  

  劳动合同经雇主和雇员双方同意即可解除。解除长期劳动合同不被接受。  

  15条 劳动合同的形式  

  劳动合同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可以是固定期限、非固定期限或完成某项工作。  

  16条 续订固定期限合同  

  固定期限合同经双方同意可以多次续订。  

  17条 合同书面形式解除  

  以下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解除  

  1. 合同解除时间连续超过或等于6个月;  

  2. 在卢旺达签订但在他国实行的劳动合同;  

  3. 从事某项6个月时间内完成不了的特定工作或某项从开始到现在已经超过6个月时间的工作。  

  书面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程序由劳动部长另令规定。  

  18条 外籍人员劳动合同  

  外籍人员在卢旺达工作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由本法管辖且需以书面形式签订。  

  第二节 试用期劳动合同  

  19条 试用期劳动合同的目的  

  雇主和工人,本着签最终合同的目的,决定先签一份雇主测试工人技术水平同时工人检查工作环境、生活、薪酬、卫生和安全等的合同,称为试用期。  

  20条 试用期  

  试用期合同的签订或续订必须以书面形式终止,且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三节 劳动合同修改  

  21条 劳动合同修改  

  雇佣合同可由合同任一方提出修改。  

  22条 企业法律地位变化  

  如果由企业法律地位发生变化,特别是继承、更名、出售、合并、资金转化、公司成立等导致的合同修改,所有有效的劳动合同自企业法律地位变化之日起继续有效。  

  23条 劳动合同的转让  

  雇佣合同不经工人同意,不得在雇主间转让。  

  第四节 雇用合同的中止及原因  

  24条 雇用合同的中止  

  当雇用合同没有解除但双方同意部分或全部义务中止,即为雇用合同的中止。  

  25条雇用合同中止的原因  

  1. 经认可医生确认生病;  

  2. 因劳动事故或职业病;  

  3. 妇女孕期;  

  4. 在罢工或闭厂期;  

  5. 经雇主许可;  

  6. 停工;  

  7. 临时雇工不超过6个月的拘留期;  

  8. 参加工会组织的培训;  

  9. 由于技术原因导致的企业停产;  

  10. 不可抗力或其它本法规定的原因。  

  26条 因技术原因导致的企业停产  

  一年内不能一次或多次因技术原因对一名工人进行停工超过3个月。在停工期后,工人可以自由选择是否下岗。雇主应向工人支付一笔赔偿费用。  

  第五节 劳动合同解除  

  27条 通知期  

  1. 工龄少于一年的工人,15天前通知;  

  2. 工龄大于或等于一年的工人,1个月前通知。  

  在通知期内,希望寻找新工作的雇员有权每周旷工一次。  

  试用期内的雇员没有通知期。  

  28条 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  

  如果劳动合同明确了固定期限,合同关系在到期后自动解除。  

     如无本法规定的理由在合同到期前解雇或辞职,解除合同一方将支付相当于合同规定的剩余期限报酬的赔偿。  

  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完成一定工作的劳动合同,如发生重大过失或经双方约定,可在合同到期前解除。如因重大过失导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解除合同一方应于48小时内通知另一方。  

  29条 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解除  

  无固定期限合同可由任一方合法意愿解除,由解除一方提前通知另一方。  

  6节 通知期和休假或停产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  

  30条 通知期的通知  

  通知应已书面形式寄往相关方,说明合同解除理由。  

  如经双方同意,无需通知。  

  31条 休假或停产期间的劳动合同解除  

  在带薪休假或停产期间解除劳动合同的,雇主应支付双倍赔偿。  

  7节 解雇通知费用  

  32 通知费用  

  任何没有通知或没有遵守通知日期的终止合同行为都将使有责方向另一方支付与薪酬和其它福利相关的赔偿。  

  但是,一方严重疏忽可以终止合同且不通知。在此情况,严重疏忽必须在另一方48小时以内。  

  严重疏忽由有管辖权的进行鉴别。  

  33 赔偿金  

  任何非法终止合同都需要支付赔偿金。赔偿金不能超过六个月并低于三个月的薪水。  

  对于工作超过10年的工人,赔偿金不能超过9个月薪水。同样适用于工人代表或工会代表的情况。  

  8节 因经济原因或技术转让解雇  

  34 因经济或技术原因解雇  

  雇主可以因经济原因、内部改组或因经济困难或技术转让保持企业竞争力连续重组解雇单个或一批工人。在此情况下,解雇应根据每个工人的绩效、专业资格、工作时间和社会负担等进行评比。雇主应书面通知劳动监察员。  

  9节 劳动合同解除的赔偿  

  35 解雇赔偿  

  连续雇用12个月以上的工人的解雇或雇用合同终止需要雇主向后者支付费用,不应低于:  

  1. 少于5年的工人月平均工资  

  2. 5-10年的工人2倍月平均工资  

  3. 10-15年的工人3倍月平均工资  

  4. 15-20年的工人4倍月平均工资  

  5. 20-25年的工人5倍月平均工资  

  6. 超过25年的工人6倍月平均工资  

  月平均工资是该工人在过去12个月的工资总数除以12  

  36 退休工人附加津贴  

  退休工人应享受附加津贴,按上述条款进行计算。  

  退休附加津贴和解雇赔偿不同。  

  37 死亡赔偿  

  雇主应向死亡家庭支付赔偿。期限、程序和数额由劳动部长另令规定。  

  38 工作证明  

  当合同到期,雇主必须颁发一张工作证明,表明该工人入职和离开时间、工种或职务。否则,将被管辖法院要求支付赔偿金。  

  10节 学徒和实习合同  

  39 学徒合同  

  学徒合同是某家业主承诺雇用年轻工人并在约定期限内进行职业教育或使其受到适当职业教育,同时学徒承诺在其雇主那工作并遵守规定,完成在学徒期分配的工作。  

  40 实习合同  

  实习不能超过12个月,但该合同需要由一方提出才能终止。  

  实习期内的活动必须和其主要目的及实习生的脑力、体力相符。  

  41 学徒和实习合同的性质和形式  

  由劳动部长另令规定。  

  第二章 分包合同  

  42 分包合同的目的  

  子合同是一项惯例,是工业或商业企业经理为了确保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某些服务,和一家提供必须劳动力的公司签订的协定。  

  43 适用法律  

  工人和分包商间的合同由本法规定。  

  44 分包商的职责  

  分包合同必须确定薪水发放和工作场所的基本条件、卫生和安全以及其它雇主义务。  

  45 业主和分包商的身份  

  分包商需要在工作场所永久张贴公告其姓名、地址以及业主的姓名和地址。  

  46 分包通告  

  业主应及时更新合同分包商列表。  

  第三部分 普通工作条件  

    第一章 雇主和工人义务  

  47 雇主义务  

  雇主有以下主要义务:  

  1. 给工人提供约定的工作,时间和地点也按照约定;  

  2. 确保代表他/她自己签署工作合同;  

  3. 指导工人工作,确保工作在合适的条件下进行,比如安全、卫生,甚至公认的尊严也要得到考虑;  

  4. 向工人定期支付约定的薪酬;  

  5. 避免任何对公司运营、工人和环境有害情况发生;  

  6. 鼓励工人加入社会保障体系;  

  7. 使有家属的工人享受本法规定的权利;  

  8. 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与工人订立绩效合同。  

  48 工人的义务  

  工人有以下主要义务:  

  1. 在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下本人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  

  2. 服从雇主或其代表下达的为了完成工作的命令;  

  3. 避免从事有可能威胁到自己、伙伴或第三方安全,损害自己或同事尊严的工作;  

  4. 遵守公司或下属单位或工作场所制定的规定;  

  5. 维持工具的良好状况,工作完成后交还给雇主。  

    第二章 雇用时限  

  49条 法定工作时限  

  所有企业法定雇用时限为每周45个小时。然而,根据不同工作性质,每周工作时间可由双方约定。  

  50 每周45小时工作时限的施行  

  劳动部可下令并经国家劳动委员会协商,规定每周45小时工作时限的实施程序。  

  51条 工作计划  

  每天固定工作和休息日程表由雇主制定。  

  52条 每周休息  

  本法规定所有工人每周必须休息。休息时间每周不能少于连续24小时,通常都在周日。尽可能公司内所有工人都在同一时间休息。  

    第三章 休假  

     第一节 年假  

  53条 休假权利  

  除非有更佳的条款,否则每个工人都应有权带薪休假,按每连续有效工作1个月放假1.5个工作日计算。法定假日不能计入带薪年假内。工人在同一单位每工作3年多1天假,但带薪年假不能超过21天。  

  如果工人每周工作时间少于45小时,则按比例计算。  

  不到18岁的工人每连续工作1个月应有权休假2天。  

  54条 年假表和惯例  

  每年年初,雇主为所有员工制定年假表。  

  休假日期应不早或迟3个月,除非经工人和雇主双方同意。  

  休假申请行为从工人享受休假权利当天起2年内有效。休假申请由工人书面提出,雇主也应书面答复。  

  55 休假工资  

  雇主必须支付工人相当于过去12个月的平均工资以及雇用合同上规定的其它福利作为休假工资。  

  56条 休假补偿  

  雇主必须给工人多休假一天:  

  1.如果在工人年假期间有公共假期;  

  2.如果在工人年假期间照常工作。  

  57条 休假补偿金  

  休假为了让工人休息,通常不能用补偿金代替休假。  

  然而,如果在工人休假前合同终止或到期,应向工人支付应有的休假补偿金,数额按第53条计算。  

  58 事假  

  事假可由双方共同约定从年假中扣除。  

  59 法定假期  

  法定假期有总统令规定。每个公共假期,工人都应拿到全额薪水。  

  60 带薪期  

  因完成本法规定职责的假期或由劳动部长授权的假期可领取薪水。  

     第二节 病假和事假  

  61 病假程序  

  工人如需请病假,应向雇主出示一份由得到承认的医师签字认为该工人不能工作的书面证明。  

  62 无酬薪的病假  

  雇主不应向病假超过2天且无医师签字证明的工人发放薪水。已请病假(应付)三个月的工人应有三个月停工(不付)的权利。  

  63 事假缘由  

  工人有权因家中发生的好或坏事请事假。事假应由劳动部长另令规定。  

     第三节 产假  

  64 产假期限  

  每个受雇妇女应有连续12周的产假。该妇女应在可能生产前2周决定休产假。  

  死胎或婴儿产后1月内即死亡的妇女应享有发生日起4周的产假。  

  65 哺乳期  

  自婴儿出生日期12个月内,每名受雇妇女每天享有1小时休息对孩子进行哺乳。  

  但母亲在生产后又回到岗位的后六周内应每天享有2小时的休息,直到第64条规定的时间到期。  

  哺乳的母亲享有的法定休息时间应从工作时间内扣除并获得薪水。  

  66 哺乳期的酬薪  

  没有生育保险的母亲在休产假的头六周内可拿全薪。产假后六周或者可回到岗位并拿全薪或继续休假拿20%的薪水。  

  她也应继续享有其它福利。  

  67 产假后回到岗位  

  雇主不能在受雇妇女产假期间通知终止合同。  

  休假期末,该妇女可以回到原岗位或另安置其它同职同薪的岗位。  

  68 病假证明  

  工薪妇女应向雇主提供医师签字的诊断书证明:  

  1. 在休产假前的预计生产日  

  2. 生产后的实际生产日  

  69 并发症休假  

  如因生产引起的并发症并得到承认的医师确认,雇主应给予妇女延长产假,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薪水按第66条支付。  

  同样,如婴儿出生引起的并发症或先天性疾病,并得到承认的医师确认,雇主应给予妇女延长产假保护婴儿健康,最多不超过一个月。薪水按第66条支付。  

     第四节 职业培训或提升  

  70 雇主对工人职业培训和提升的作用  

  雇主应在企业内开展职业培训和提升活动。培训及假期由劳动部长另令规定。  

  71 给予职业培训的程序  

  为获得更高质量和技能的工人职业培训和提升活动以及可以享有职业培训和提升所需条件应在企业内集体约定。  

    第四章 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禁止从事的劳动  

     第一节 儿童禁止从事的劳动及性质  

  72 保护儿童不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  

  禁止强迫18岁以下儿童从事“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包括:  

  1. 奴役或类似行为;  

  2. 贩卖儿童;  

  3. 借贷奴役;  

  4. 强迫儿童代替成年人劳动;  

  5. 在冲突和战争中使用童工;  

  6. 训练、使用、获得或提供儿童从事卖淫或色情活动;  

  7. 训练、使用、获得或提供儿童从事非法活动如毒品生产和销售;  

  8. 从事可能对儿童健康、安全或精神有伤害的工作。  

  73 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的性质和预防机制  

  由劳动部长另令规定。  

  74 孕期或哺乳期妇女禁止从事的工作  

  孕期或哺乳期妇女不得从事可能对她们或胎儿或婴儿有害的活动。  

  劳动部长另令规定。  

     第二节 孕期或哺乳期妇女禁止从事的劳动及本质  

  第四部分 工资  

    第一章 工资的确定  

     第一节 工资的确定  

  75 工资权利  

  工资是完成工作的价格。除了经有关双方同意或本法规定的情况之外,不会向不工作的情况支付工资。  

  76 行业间最低工资标准  

  每个行业间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劳动部长另令规定。  

  77 工资和其它福利根据完成工作来确定  

  工作酬劳由工资、补贴或各种福利组成。  

  按工资决定的辞职补贴、通知期补贴和损害应按最近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算。  

  78 出差补贴  

  因工作原因工人出差应在出差前领取交通、住宿补贴和每日津贴。  

     第二节 工资的支付  

  79 工资支付间隔  

  工资必须按以下方式定期支付:  

  1. 短期雇用按小时或天支付;  

  2. 按周或两周雇用每周或每两周支付;  

  3. 按月雇用每月支付。  

  除了日工在每天结束服务后领取工资外,工资应在到期后7天内支付。  

  80 支付方式  

  工资可以用卢旺达当地货币现金支付。雇主也可以向雇员书面制定银行或金融机构账户存入该员工全部工资。  

  81条 合同到期后的工资支付  

  合同到期后,雇员应马上领取工资和其它补贴。  

  82 工资单  

  按工人要求,雇主向其递送个人月工资单,单内详细说明基本工资、各种补贴和奖金、代缴税和净工资。  

  83 工资支付时效  

  工资支付时效为2年,自工人应得工资之日起计算。  

     第三节 工资支付保证  

  84 工资支付优先性  

  85 破产或清算时工人优先权  

    第二章 工资扣除及相关事宜  

     第一节 工资的保护  

  86条 工资扣除  

  雇主不能扣除工资。禁止雇主对工人罚款。唯一惩罚是雇主因纪律问题停止工人工作,从而工人获得已完成工作的工资。停止工作仅在以下情况下适用:  

  1. 最多8天,立即沟通;  

  2. 书面通知工人,提及原因;  

  3. 48小时内向劳动监察员抄送一份停工通知副本。  

  87 允许的扣除  

  除了强制扣除储蓄和其它集体约定条款的可能花费之外,不允许其它扣除,除非由合同附件规定或自愿转账。  

  88条 可调配和可扣除的工资部分  

  前款所述工资扣除部分不应超过工资总数的三分之一。  

  89 非法扣除的利息  

  第五部分 工作场所的卫生和安全  

     第一章 保护原则  

      第一节 雇主的责任  

      90条 工作场所的干净  

  工作场所应保持干净,并配备卫生安全和保护设施。  

  雇主应教育工人卫生和安全   ,在工作场所应张贴安全和卫生指示。  

  91条 保护设施  

  92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机器设备应对工人健康无害  

  生产经营场所应执行卫生和安全标准。  

  在生产经营场所建造前,建设、扩建、改建或装修计划应递交至劳动部审查认证。  

  93条 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一般和特殊情况  

  94条 职业风险的宣布  

  雇主应在职业风险或职业病发生后4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保障机构及劳动监察员声明。  

  如果雇主没有汇报,事故或疾病受害者或其法律代理人可以从事故或疾病发生之日起两年内声明。  

  第二节 工作场所卫生安全及医疗服务委员会  

  95条 委员会的设立  

  劳动部可以决定哪些机构需要设立该委员会。  

  96条 应急救护箱和医疗救治  

  雇主必须自费配置应急救护箱。  

  万一发生工作事故,雇主必须将伤病员送往最近的医疗中心。  

  第六部分 职业调整和残疾人雇用  

  第一章 残疾人雇用  

  97条 工作场所禁止歧视  

  98条 残疾人工作条件  

  残疾人应提供适合他/她残疾情况的工作条件。  

  第二章 职业调整  

  99条 职业调整  

  生病或事故后,经由政府承认的三名医师组成的小组宣布该工人不适合从事先前职业,雇主应将该工人调到其它能力所及的同级职位。  

  如医师小组宣布起一个月未做调整,雇主应向工人支付先前相同的工资。  

  100条 职业调整或开除的通知  

  雇主应向劳动监察员通知作为事故受害者的工人或者调整岗位,或者分配新岗位或者开除的情况。  

  第七部分  雇主和工人的专业组织  

  第一章  工人和雇主专业的自由权  

  第一节  工会和雇主专业组织的自由  

  101  成立工会和雇主专业组织  

  工人或雇主可无需批准自由成立其代表专业组织,也可自由加入。  

  在不损害本法第105条基础上,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应制订自己的章程和内部规范,自由选择其代表,组织管理活动以及制定行动计划。  

  102  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的注册  

  劳动部长另令规定。  

  2  工会和雇主专业组织的权利保护  

  103  工会和雇主专业组织的权利  

  具有法律地位的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有权上法庭,代表工人或雇主,遵守各自组织条款以及获得赠予或支付的动产或不动产。  

  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可以和任何工人联合会、雇主专业协会、公司、组织、法人团体或个人签订合同。  

  104  法律地位  

  只有在卢旺达官方公报上发布组织章程,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才能行使法律能力,费用由该组织承担。  

  105  工会或雇主组织财产的使用  

  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可以划拨其财产用于其成员同意的活动。  

  3  企业中行使工会权利  

  106  行使工会权利  

  应根据本法行使工会权利。  

  107  工会内工人代表权  

  每个工会部门应代表各自公司或分公司的雇员权利。在一家公司及其代理处的工会部门机构成员应由工人根据工会章程选举产生。  

  108  工会代表任务  

  1. 对于雇主代表工会,帮助其成员表达诉求;  

  2.在公司内和其它机构合作开展工会活动。  

  109  工会代表应有的权益  

  工会代表应享有充足的时间执行他们的代表作用,并应每年接受培训。  

  时间和条款都由集体约定。  

  110  工会沟通方式  

  工会沟通和公告发布无需批准,即可在合适位置张贴或向公司内工人宣布。宣布应在上班开始或结束时间进行。  

  111  工会办公室  

  在超过20名雇工的公司,公司经理应帮助工会机构得到可以进行工会相关活动(如开会)的场所。  

  工会部门成员应按照与公司经理商定的程序每月开会。  

  112  工会机构成员的姓名告知  

  应向公司经理告知,并显示在工会公告板上。  

  向公司经理去函副本应向劳动监察员抄送。  

  113  工会代表保护  

  工会代表应享有工人代表相同的保护。  

  114  雇主禁止条款  

  雇主禁止利用工会资格或工会活动就工作和环境对工人进行有利的或不公平的决定。  

  雇主不经工人书面同意,不得从工人工资中扣除工会会费。  

  雇主或其代表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对工会组织进行施压。  

  第二章  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  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的权利  

  115  工会权利  

  116  雇主专业组织权利  

  第二节  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的义务  

  117  工会和雇主专业组织的义务  

  118  联合会、同盟会和协会的适用条款  

  第八部分  劳动公约和工人管理内部规范  

  第一章  劳动公约和集体合同  

  第一节  劳动集体公约  

  119  劳动集体公约形式  

  劳动集体公约应以一种官方语言写入规定工作条件的文件,否则无效。  

  该合同应由以下双方订立:  

  a) 一方为一家或数家注册工会  

  b) 另一方为  

  (i) 一个或数个雇主  

  (ii) 一家或数家注册的雇主专业组织  

  (iii) 一个或数个雇主连同一家或数家注册的雇主专业组织  

  120  劳动集体合约内容  

  应包括以下要素:  

  a) 雇用或解雇工人的条件  

  b) 工人加入工会的权利或发表意见的自由  

  c) 业务范畴定义  

  d) 不同工种的酬薪,加班程序和加班费计算,试用期时间和通知  

  e) 职员代表  

  f) 带薪休假,工龄补贴和交通补助  

  g) 所有或部分合约修改、修订和不适用的条件  

  121  集体协商  

  根据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的要求,集体合约应由劳动部长或其代表召集的联合委员会在国家层面上协商某个或数个行业的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该委员会应由相同数量的雇主和工人组织组成。  

  劳动管理机关代表应参加会议讨论。  

  该委员会的运行法则由两方制定和采用的内部规范来规定。  

  122  代表大量工人的工会    

     劳动部长令允许工会在三年内正式代表大量工人,基于以下理由:  

  1. 这些工人代表的选举结果  

  2. 工会的独立性  

  3. 工会会员数量应根据会费金额进行批准  

     123  代表大量雇主的雇主专业组织  

     124  登记数核查  

     代表大量工人或雇主的工会或雇主专业组织应接受劳动监察机关对会员和财产的核查。  

     125  劳动集体合约实施  

     126  受集体合约约束  

     127  适用范围  

     128  劳动集体合约的时限  

     可以由规定或未定的时限。如无其它相反条款,到规定期限的合约可以继续有效。  

     129  集体合约的登记  

     劳动集体合约应在制订后存于劳动事务管辖法庭书记员处。  

     劳动集体合约应由合约一方提交五份原件并立即签收。  

     130  集体合约告知  

     提交后7个工作日内,法庭首席登记官应将一份原件送至劳动部长,一份原件送至劳动监察员。  

     131  集体合约生效  

     集体合约应在本法130条规定的期限内生效,除非合约另有规定。  

     132  集体合约的张贴  

     受合约制约的雇主应在合约生效后张贴。  

     集体合约的文本副本应发给工人代表和工会代表。  

     第二节  集体合约的扩展  

     第三节  不适用扩展集体合约  

     第二章  雇主内部规定  

     137  公司内部规范  

     雇员超过10人的公司都需要内部规范。该规范应用卢旺达语和其它一种官方语言书面制订。  

     138  内部规范的内容   

     应有公司经理咨询工人代表后制订。内容主要限于工作技术组成、纪律、卫生安全条款。  

  第九部分  劳动争议  

  第一章  劳动争议解决  

  第一节  劳动争议解决  

  140 个人劳动争议的解决  

  工人和雇主间如有个人劳动争议,相关方应要求工人代表进行友好处理。  

  如工人代表无法解决争议,相关方应向劳动监察员要求庭外解决。  

  如协调不成,争议可向管辖法庭诉讼。  

  如以上所有方法都不成功,法庭可以宣布控告无法受理。  

  141 劳动监察员解决个人劳动争议的权力  

  如必要,劳动监察员可以:  

  1. 对发生争议的企业进行检查  

  2. 对任何人进行质询  

  3. 邀请任何对友好解决争议有帮助的人  

  4. 要求受邀人对其证词真实性发誓  

  142 控告时效  

  所有对于雇用合同产生争执的控告从争执产生起两年内有效。  

  第二节  集体劳动争议  

  143 集体劳动争议的解决  

  任何集体劳动争议应立即向该地区主管劳动监察员报告。  

  如争议扩展到其它地区,应直接向分管劳动的部长报告。  

  集体劳动争议应按以下方式解决:  

  7天内劳动监察员或分管部长邀请双方进行协商。双方可以派代表或接受协助。  

  如一方缺席,劳动监察员或分管部长在5天内再次邀请,如再缺席,即可作出决定。  

  协商应做纪要并由双方签字并各执一份副本。纪要原件应在15天内交管辖法庭书记员。该协商具有强制性,自交法庭书记员之日起生效。  

  144 仲裁委员会  

  如协调不成,纪要应转交国家劳动委员会,该委员会必须成立仲裁委员会解决争议。  

  145 仲裁委员会功能  

  仲裁委员会的成立和功能由国家劳动委员会发布的特别规定。  

  146 仲裁委员会权力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雇主或雇员提供任何有助于解决争议的信息。  

  147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  

  仲裁委员会应根据现存法律和集体合约独立作出裁决。  

  如法律和集体合约无规定,委员会应对争议按公平准则作出裁决。  

  148 仲裁委员会裁决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由劳动部长或劳动监察员告知双方,除非任一方在裁决告知30天内上诉或反对之外立即生效。  

  149 集体合约的解释  

  当仲裁委员会的裁决涉及集体合约条款的解释,该项裁决和法庭裁决应和集体合约具有相同效力。  

  150 裁决告知  

  争议友好解决的调解通知或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应向法庭书记员和劳动监察部门分别提交一份副本。  

  第三节  罢工和封锁的权利  

  151 罢工和封锁权利的行使  

  工人有罢工的权利,雇主有封锁工厂的权利。  

  当一方提前四天通知,则工人罢工或雇主封厂合法,或当:  

  1. 仲裁委员会超过15天没有做出裁决  

  2. 调解结果或法庭仲裁生效但没有执行  

  无论如何,罢工或封厂都应提前4天通知。  

  152 非法罢工或封厂判定  

  管辖法庭应判定罢工或封厂是否合法。  

  153 非法罢工的后果  

  如确定罢工非法,则产生以下后果:  

  1. 赔偿故意损害的货物和设备  

  2. 针对直接或间接参与的工人、工会、联合会或协会可采取合法措施  

  154 非法封厂的后果  

  如确定封厂非法,则雇主将:  

  1. 被强制支付工人封厂期间的工资  

  2. 6个月内被停止参与公共投标  

  3. 如坚持封厂将被撤销注册  

  155 必不可少的服务行业罢工  

  必不可少的服务行业罢工必须遵守特别程序,从而保证必要的最少服务以确保人和货物的安全。  

  第十部分  行政机关和管理手段  

  第一章 劳动管理机关  

  第一节  劳动总局和社会保障  

  156  劳动总局  

  劳动总局是负责制定、执行和实施国家劳动管理政策和法律的机关。  

  157  劳动监察局  

     劳动监察局在国家层面上依附于劳动总局,分全国和区两级,是监督是否与劳动法及社会保障法相符合。  

     劳动监察员可就不符合本法及社会保障法的所有行为起草报告。  

  158  劳动监察员的权力  

  一旦劳动监察员出示了他/她的证件,他/她可以:  

  1)在工作时间(白天或晚上)进入任何他/她监管的地方;  

  2)采取任何必要的控制或调查;  

  a)询问雇员或工人该企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b)要求查阅注册登记及其它文件是否符合本法规定;  

  c)要求出示根据本法制订的公司规定;  

  d)在雇员或其代表在场时带走公司原材料进行成分分析。分析费用由政府承担。  

     如确定这些原材料可能对健康有害,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3)在他/她监管地区内收集、分析及预测劳动相关数据。  

  159  劳动监察员功能  

  由部长令确定。  

  160  劳动局长与劳动监察相关的权力  

     劳动局长在其权限内可以执行本法赋予劳动监察员之权力。  

  第二节  工人代表  

  161  工人代表的任务  

  工人代表在至少有10名工人的公司内选出。  

     工人代表有如下任务:  

  1. 向雇主通知个人或集体与工作相关的诉求;  

  2. 向劳动监察员提交任何与本法实施相关的诉求或问题;  

  3. 确保与工人健康或事故保护相关的法律执行及提议执行;  

  4. 对因工作减少或雇主计划调整公司结构导致的员工压缩计划和标准提出意见;  

  5. 与雇主就提高公司效率增加营收进行沟通并提出有用的建议;  

  工人代表和工会的存在不能侵犯工人提出自己个人诉求以及就工作顺利开展向雇主提出建议的权利。工人代表和工会不能互相侵犯。  

  162  工人代表的选举  

  由部长令确定。  

  163  国家劳动委员会  

  兹设立国家劳动委员会,其目的、结构和功能由总理另令确定。  

  第三章  公司管理手段  

  第一节  工人申报  

  164  工人申报  

  任何雇主必须向其所在地劳动监察局办公室申报其雇佣的工人信息。  

  165  雇主必须对工人进行注册并实时更新。  

  166  申报程序  

  由部长令确定。  

  第六部分  处罚  

  167  强迫劳动处罚  

  任何违法本法第8条的个人将处以3-5年的监禁及50-200卢郎的罚款或以上处罚之一。  

  168  最有害的童工形式处罚  

     任何违法本法第72条的个人将处以6个月-20年监禁及50-500万卢郎罚款或以上处罚之一。  

  169  一般处罚  

     任何违反本法的个人将处以不超过2个月的监禁及5-30万卢郎罚款或以上处罚之一。  

  第七部分  过渡和最终条款  

  170  过渡条款  

  本法条款对所有存续的雇用合同具有拘束力。  

  任何与本法条款相抵触的存续的雇用合同的条款必须在本法生效6个月内进行修改。  

  存续的雇佣合同不因本法终止。  

  171  废除不相符条款  

     任何与本法不相符的条款在此废除。  

  172  本法制定和适用  

  本法由法语制定,适用于卢旺达语。  

  173  施行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